【明報專訊】員工自殺不斷,原因眾說紛紜,富士康 大 股東郭台銘沒有提出改革企業管理文化,但就指富士康對自殺員工的撫恤金太高,可能形成鼓勵效果,令員工為此自殺,更提出取消撫恤金。有學者表示,內地《勞 動合同法》規定因工作致死可獲賠償,對於因工作壓力自殺卻沒有賠償規定,存在漏洞,富士康的撫恤金屬額外補償。
學者﹕員工自殺非為錢
專研內地民工問題的香港理工大學 應用社會科學系副 教授潘毅指出,內地工廠每有員工傷亡,須把個案送交各市的勞動局工傷科判別事件是否工傷,若屬工傷,就視乎員工是否家中經濟支柱、工作能力等提出賠償金 額,據她所知,金額可達20萬至50萬元。
不過,若員工因工作壓力自殺,內地法律定義則一片空白,富士康多宗自殺案中,工傷科沒有把任何一宗列為工傷,顯示法律存在漏洞。
因此,富士康的10萬元撫恤金確屬額外賠償,幾乎等於一名普通工人的10年薪金。不過,潘毅不認同員工是為錢而自殺,「幾宗個案都是大學生,不是普 工,點會為10萬元去死?」
「不改企業文化 僅減補償不治本」
但有不願透露姓名的學者指出,近年學界研究指自殺率和金錢回報,的確成正比關係,但富士康若只肯減撫恤金,不去改善企業文化,只能治標不治本,該學 者認為兩者應該同步進行。
日本 東京 大 學經濟系08年做研究,收集了1980年至2002年的30個國家數據,發現當人壽保險到期後,個人自殺行為比率即時上升;港大亦曾聯合澳洲 學者在澳洲研究,發現當地人壽保險(購買13個月後才可發賠償),由1至 13個月步入13至24個月期間,自殺率即上升47%,一直到約3年後,自殺率才保持平穩,證明自殺率和人壽保險的回報有關,有自殺傾向者,可能因為家人 能享有回報,加強自殺信念。
员工自杀的原因有很多. 法律只能解决他杀的问题, 自杀是不能通过法律解决的.如果说劳动法有漏洞, 企业逼死员工, 这对企业很不公平.
虽然工作佔人生很重要的一部分, 但并非全部. 即使工作稍有不顺, 但若果其他地方能够取得满足感, 安全感, 幸福感, 照道理不应该会想到自我毁灭.
又, 人有脚, 此处工作感不满意, 就到别处去呗, 为什么苦苦煎熬自己? 大陆劳工的工作待遇, 条件及福利都正逐渐改善当中, 虽然并未尽如人意, 但看到是向好的方面发展.
感情事一样, 不必多抱怨对方如何如何. 不喜欢就走咯, 又要留又要诸多挑剔, 何必呢?
7 則留言:
聞說是簽了合同,辭工要賠很多錢
否則我想不會這麼多人接連自殺
甘签之前就真系要想清楚啦....
單講勞動法對於果個評語「因工作壓力自殺無賠」係「漏洞」,我覺得言之過早。
觀乎世界上眾多國家對於「因工作壓力自殺」而需要企業既賠償法例,真係少之又少。一般家屬都只能從民事途徑追索。判別企業責任,已經複雜到唔可以單用一兩條/類法例可以搞清楚。
家下風頭火勢,我諗富士康唔敢唔賠。
陳大文話今日有14,15跳。果如是, 郭台銘親自上陣, 就成了火上加油...
想清楚些火上加油的始作俑者究竟是誰???
传媒....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