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0月23日 星期四

上市公司输身家 - I kill U later 5

转载明报社评

個別企業家族榮衰事小 香港聲譽彰顯公義事大

(明報)10月23日 星期四 05:05

明報專訊】中信泰富 炒 燶外匯,勁蝕逾百億元,就迄今所披露資料看來,以一家紅籌大公司而言,有太多不可思議之處,根本不合情理。事態不但重創中信泰富,也關乎廣大投資者利益, 如果香港和內地當局處理失當,更會動搖外間對本港金融中心的信心,所以務必要查個水落石出,並公開交代,才可使本港作為金融中心的根基,不至於遭到衝擊。
披露不足與涉嫌失實
四大疑團待解
昨日,證監會 確認對中信泰富展開調查,港交所 亦證實收到投訴,表示會跟進事件。不過,他們都未交代調查些什麼?也就是說調查和跟進,究竟要找出什麼答案?從迄今所披露的情况,起碼下列4方面疑點重重,需要交代。
首先,9月7日已經發覺外匯合約有巨大損失,但是6個星期之後,即到10月20日中信泰富才公布消息,肯定未符合港交所有關影響股價消息要盡快公布 的準則。特別是由今年6月起,中信泰富主席榮智健到9月5日,曾4次增持股份,此後即停止買入。就此人們有足夠理由懷疑,榮智健知道公司炒燶外匯,暫時不 再「投資」。所以,未盡快披露重大消息,而且存在可能利用公司狀况趨吉避凶,有關情况必須查清。
第二、關於披露不足問題,還有中信泰富獲母公司北京 中信集團提供15億美元 備用信貸一事。中信泰富陷入極大困境,那15億美元備用信貸是救命草,在金融市場,貸出這種應急錢,一般都會附帶苛刻條件,但是在中信泰富的公告中,並未交代這筆錢的息口等資料。這筆錢的安排和中信泰富要承擔什麼義務,都會影響股價,應該披露。
第三、中信泰富於消息披露方面,也有失實之嫌。中信泰富在9月7日察覺外匯合約出現虧蝕,但是9 月16 日,中信泰富曾就收購「一汽豐田4S 公司49%權益」發出通告。當時通告的第43 頁第3 段「重大不利變動」一項裏說: 「除本通函披露者外,就董事所知,本集團自2007年12月31日(即本公司最近期已刊發經審核帳目的結算日)以來的財務或交易狀况概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 變動。」關鍵字眼是「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」。這是白紙黑字的披露不足,箇中原因必須交代。
炒匯決策和運作過程
是關鍵所在必須查明
第四、就買入槓桿式外匯合約,中信泰富解釋是因為在西澳洲 的 鐵礦項目,預計到2010年資本開支約16億澳元,但是中信泰富的澳元接盤總量高達90.5億澳元,比實際需要多了幾倍。情况顯示並非一般的對冲風險安 排,而是在炒賣外匯。中信泰富一貫予人務實的形象,所經營生意亦較穩健,每年派息不低,許多投資者基於這些認知,購買其股票作為長遠投資,但是勁炒外匯業 務,中信泰富從未向股東交代,這是其業務性質的重大改變,影響股東利益,為何未有交代,值得探究。
除了上述情况,證監會和港交所的調查、跟進,最應該查清楚中信泰富炒賣外匯的決策和運作過程,因為箇中情况太過不可思議。若非爆煲導致股價插水,中 信泰富是市值超過300億元的大公司,其中不乏專才在參與和推動公司業務。這些公司老手卻買入大量「有止賺,無止蝕」的外匯合約,實在是無法理解。
中信泰富的外匯合約十分複雜,涉及美元、歐元、澳元和人民幣4種貨幣,總的而言,有關合約加起來可能獲得的最高收益,只有約4.3億港元,但是需要 接貨的外幣數量,卻超過500億港元。大公司的財務人員,怎麼甘冒500億港元風險,去賺取寥寥4.3億港元?那些合約條款,買賣雙方絕不對稱,中信泰富 就算賭贏了,最多只是賺粒糖,賭輸了則絕對可以輸間廠。現在中信泰富的處境,正好說明一切。
另一使人難以置信的,是買入如此龐大外匯合約,主席榮智健說不知情,董事總經理范鴻齡 說 不清楚,其他董事、核數師、審核委員會等,全部不察覺買入了高風險結構外匯合約。決定一家公司命運的重大投資買賣,公司其中最主要的成員都不掌握,太過匪 夷所思。我們認為,證監會和港交所必須搞清楚這些外匯買賣的本質,其他只是枝節,咬緊外匯交易的來龍去脈,才可以知道中信泰富發生了什麼事,否則整件事只 會在大醬缸中被醬掉了。
中信泰富經此一役,公司形象重創,股價連續兩日暴跌,市值蒸發了超過200億元,一方面與投資者的逐利現實取態有關,另外是事態暴露中信泰富的公司 和管治文化,使人大失所望,一家大公司怎會亂七八糟如斯,使人都有避之則吉、拋售之而後快的心態。中信泰富要修補形象,除了配合監管機構調查跟進外,我們 認為應該主動有所作為,委任具公信力機構做內部獨立調查,所得結果應予公布。這樣可顯示中信泰富決心告別過去,邁向未來。
中信泰富如欲重建形象
應該主動內部獨立調查
至於榮智健據云已經到了北京,處理母公司中信集團的15億美元備用信貸事宜,是耶非耶,無從證實。我們只是要指出,中信泰富雖然與中信集團關係密 切,但是中信泰富要絕對接受香港法律約束,也一樣要絕對接受本港監察機構的監管,中信泰富此事若有什麼法律以外的狀况,也不容得到「特殊」看待。
中信泰富是國家在改革開放早期,在本港設立的兩家窗口公司之一(另一家是光大),它這個身分也不應該成為國家「介入」此事的藉口。在改革開放已經 30年的今日,內地當局處理此事的取態,應該是:個別企業的興衰事小,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事大;個別人士、家族的榮辱事小,彰顯公平正義事大。只要本 諸這樣的認知,「港事港辦」,中信泰富事件的處理和解決,才最符合香港和中國大陸的最大利益。

沒有留言: